陆台通 · 两岸婚姻团聚简要攻略
户籍、子女、财产及其他
11 问 · 依据两岸现行法规整理,供参考
第一部分 · 子女户口与身份衔接
一、两岸婚姻生育的子女如何办理户口?
两岸婚姻子女办理户口,核心看两个要素:出生地在哪里、随哪一方登记。两岸都实行单一户籍制度,子女出生后需择一登记,不能同时在两岸都设户籍。
在大陆出生: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到父或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两岸婚姻子女在大陆出生,可随大陆籍的父或母登记入户。
在台湾出生:需父母在台湾现有户籍、且在台湾出生,向户政事务所办理出生登记,子女设籍随父或母。
· 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尚未取得当地身份的小孩,只要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大陆户籍,即可随大陆籍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 关键提示: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涉台证件,若要跨岸使用,一般需经公证并经海基会(或大陆公证机构)验证后方被承认。
二、子女的台湾身份与大陆身份如何衔接处理?
子女身份衔接的本质,是在「大陆户籍」与「台湾户籍」之间做一次性选择,并按需办理户籍的取得或丧失。
若子女在大陆出生并登记了大陆户口,日后要取得台湾户籍:需先依法注销大陆户籍、出具「丧失原籍证明」(含放弃大陆护照证明),再经海基会验证,作为在台湾设籍的前提。
若子女在台湾出生并登记了台湾户籍,回大陆生活、就学:不必取得大陆户籍,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大陆入学、居住、享受相应公共服务。
· 就学衔接:台籍子女在大陆可凭台胞证/居住证就读,部分地区有台胞子女就学便利政策。
· 证件衔接:出生证明、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文书,两岸互用时须经公证与验证(海基会/大陆公证协会),这是身份衔接最常被忽略的一环。
· 总体原则:先确定子女最终以哪一边户籍为长期身份,再决定是否办理「丧失原籍」,避免来回折腾。
第二部分 · 财产与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两岸婚姻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哪边法律?
两岸婚姻的夫妻财产关系,主要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确定准据法。
· 依该条例第53条,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时,结婚或离婚的「效力」依台湾地区法律。
· 就夫妻财产制而言,实务上依结婚时之「行为地法」(即结婚地法律):在大陆登记结婚的,适用大陆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原则上为共同财产);在台湾登记结婚的,适用台湾法定财产制(以分别财产为基础、离婚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
· 大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亦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未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 不动产特别规则:位于哪一岸的不动产,通常依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处理登记与处分。
实务建议:婚前或婚后尽早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并明确适用法律,可大幅降低日后争议成本。
四、两岸婚姻离婚时适用哪边法律?
离婚的法律适用,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2条、第53条分层次确定:
· 两愿离婚(协议离婚):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即在台湾办离婚依台湾程序(户政登记生效),在大陆办离婚依大陆程序(民政登记或法院调解)。
· 判决离婚:其事由(法定离婚理由)依台湾地区法律。
· 离婚的效力(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费等),依台湾地区法律。
一句话总结:在哪里办、用什么程序,看「行为地」;但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以及离婚后的效力认定,统一适用台湾法律。大陆配偶若在大陆起诉离婚,需注意台湾法律对判决事由的认定差异,必要时请熟悉两岸法律的律师协助。
第三部分 · 医疗与社会保险
五、大陆配偶在台湾如何参加全民健保?
大陆配偶只要持台湾移民署核发的依亲居留证明文件,在台湾居留满 6 个月,即可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与台湾民众享有相同权益。
· 时间计算:在台居留满 6 个月;期间若有一次出境不超过 30 天,可扣除后连续计算(即累计在台满 6 个月)。
· 加保方式:由工作单位投保,或依规定以第六类(地区人口)身份自行加保,按月缴交保费。
· 权益:加保后享门诊、住院、药费等健保给付,无需再等取得定居身份。
依据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说明,大陆配偶取得台湾地区居民身份前,持居留证明文件在台居留满 6 个月即可参保,与「入籍年限」无关。
六、台湾配偶在大陆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台湾配偶在大陆参加社会保险,路径有二,视就业与否而定。
· 已就业: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与大陆职工同权同待遇。自 2018 年 7 月 28 日起,台湾人员在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凭台胞证即可就业参保。
· 未就业/灵活就业: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在居住满半年的地区,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凭证: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均可作为参保身份凭证;居住证可享受与大陆居民同等的更多公共服务。
第四部分 · 税务居民身份
七、两岸婚姻的税务居民身份如何认定?
两岸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核心标准都是「居住天数」,但各自独立判断。
· 大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即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纳税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台湾: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居住满 183 天者,为台湾地区「居住者」,应就全球所得申报;未满 183 天者为「非居住者」,仅就台湾来源所得课税。
· 两岸都可能把同一人认定为税务居民,存在双重居民身份的可能。是否涉及双重课税、如何扣抵,建议个案咨询熟悉两岸税务的专业人士。
· 跨境所得:大陆对无住所个人境外所得免税有「连续不满六年」等优惠安排;台湾对海外所得亦有免税额与基本所得课税规定,细节以当年度规定为准。
第五部分 · 驾照换领
八、大陆配偶在台湾的驾照如何换领?
台湾对境外驾照换领采「互惠原则」:只有与台湾有驾照互惠协议的地区,其驾照才能免试换发台湾驾照。大陆目前不属此类互惠地区,因此大陆驾照不能直接免试换取台湾驾照。
· 大陆配偶在台湾持照开车,需重新报考台湾驾驶执照,通常须通过笔试(交通规则)及路考,合格后核发相应车类驾照。
· 若仅短期停留,可在台湾使用「国际驾照」,但大陆并未加入相关公约,无法申领国际驾照,故实际上大陆驾照在台湾无法直接驾车。
· 提示:具体车类对应、考试科目以交通部公路局各监理机关最新规定为准。
九、台湾配偶在大陆的驾驶证如何换领?
台湾居民可凭台湾有效驾驶执照,向大陆车辆管理所申请换领大陆驾驶证。
· 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加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 其他材料: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台湾驾驶执照(非中文表述的需翻译机构或公证机构的中文译本)、照片。
· 考试要求:台湾驾照不属大陆与港澳之间的「免试互认」范围,通常需通过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理论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车型驾驶证(如小型汽车 C1/C2)。
· 提示:是否免考、对应车型以各地车管所最新规定为准。
第六部分 · 户籍保留与房产登记
十、大陆配偶取得台湾定居身份后能否同时保留大陆户籍?
不能。两岸都实行单一户籍制度,大陆配偶取得台湾定居身份的前提,是放弃大陆户籍与大陆护照。
· 台湾方面: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及两岸条例,申请定居须提交「丧失原籍证明」,即「丧失大陆地区户籍证明」及「未申领持用或已放弃(注销)大陆地区护照证明」,并经海基会验证。
· 大陆方面:大陆居民经批准赴台定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会出具注销户籍通知,本人须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大陆户籍,再凭注销证明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与定居签注。
· 结论:取得台湾定居身份 = 已注销大陆户籍、放弃大陆护照,二者无法同时保留。若日后要恢复大陆户籍,需另行依大陆相关规定申请。
十一、两岸婚姻涉及的房产登记有哪些特别规定?
两岸婚姻购房,分别受两岸对境外/大陆人士购房的特别规定约束。
台湾配偶在大陆购房:
· 原则为「自用」: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符合自用原则,并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的购房资格(部分城市对台胞有限购或社保/居住要求)。
· 外汇结汇:台湾居民可凭台胞证等身份证明,将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全款等)办理结汇支付;出售房产所得人民币,经合规审核后可购汇汇出。
· 便利化新规:境外个人可在取得购房备案证明前,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购房外汇结汇,后续补交备案证明文件。
· 福建先行:在福建示范区内,台胞购房交易相关款项可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
· 登记要件:购房与登记一般需提供经公证(或海基会验证)的身份、婚姻状况等证明文件。
大陆配偶在台湾购房:
·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须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办理,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受用途、金额、比例等限制。
· 大陆配偶取得台湾定居身份后,可依台湾法律一般规定购置不动产,不再受上述特别许可限制。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系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卫生福利与税务、交通、户政、外汇等主管机关公开信息及网络公开资料整理汇编,仅供两岸婚姻家庭参考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法律、税务或专业意见。相关政策法规可能随时调整,各地执行亦有差异,请务必以两岸主管机关及所在地的最新规定和实际审核为准。具体个案,建议咨询熟悉两岸法律、税务的专业人士。
主要参考法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2、53条;《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全民健康保险法》及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人社部发〔2018〕53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