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台通 · 两岸婚姻团聚全攻略
台湾结婚登记
(面谈通过后 · 申登结婚事项)
一句话总览:面谈通过后,“移民署”在大陆配偶入出境许可证上加盖「通过面谈,请凭办理结婚登记」章戳、停留效期由 1 个月改为 6 个月;当事人再备齐材料,到台湾配偶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一、面谈通过后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面谈通过是办理台湾结婚登记的前置条件。面谈通过后,“移民署”会在大陆配偶的入出境许可证上「加盖通过面谈章戳」,并将停留效期由 1 个月改为 6 个月。随后,当事人按下列步骤申登结婚:
• 第一步:确认大陆配偶入出境许可证已加盖「通过面谈,请凭办理结婚登记」章戳;
• 第二步:备齐材料(见第二问);
• 第三步:双方亲自到台湾配偶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办理;
• 第四步:户政事务所登录后,台湾配偶国民身份证「配偶栏」载入大陆配偶姓名,核发新户口名簿。
※ 大陆配偶入境时应备回程机票(曾赴台通过面谈再次入境者可免);面谈通过章戳是户政事务所受理登记的关键凭证。
二、台湾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台湾地区户政规定,结婚登记「共同应备文件」均须携带正本,两岸婚姻需备齐以下材料:
材料 | 说明 |
台湾配偶身份证件 | 正本,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
台湾配偶户口名簿(户口簿) | 正本,办理户籍登录 |
台湾配偶最近 2 年内相片 | 1 张(或数位相片,规格同国民身份证) |
大陆配偶入出境许可证 | 正本,须加盖「通过面谈,请凭办理结婚登记」章戳 |
结婚公证书(经海基会验证) | 正本,即在大陆办理并经海基会验证通过的结婚公证书 |
大陆结婚证 | 正本,与公证书配合使用 |
印章 | 双方印章,可签名替代 |
※ 以上为两岸婚姻结婚登记的核心材料;具体以受理户政事务所现场要求为准。
三、在哪里办理(户政事务所)?
在台湾办理结婚登记,受理机关是「户政事务所」,地点为台湾配偶的户籍所在地。
• 台湾配偶现户籍地:到台湾配偶目前设籍的户政事务所办理;
• 亦可依户政规定,向任一方现户籍地或最后迁出地户政事务所申请。
※ 实务上绝大多数人直接到台湾配偶户籍地的户政事务所办理,当场受理、当天完成登录。
四、是否要求双方到场?
要求双方到场。结婚登记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并携带各自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 台湾配偶:持国民身份证、户口名簿到场;
• 大陆配偶:持加盖「通过面谈」章戳的入出境许可证到场。
※ 双方同时到场、当场核验身份,是两岸婚姻在台登记的必要程序;无法由一方单独代办。
五、婚姻效力是否追溯至大陆领证日?
结论:婚姻关系自大陆领证日起成立并生效,台湾“户政”登记是「补登记/登录」,不改变婚姻成立的时间点;但登记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婚姻效力)适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依据如下: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52 条规定:「结婚或两愿离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本案婚姻缔结于大陆,故结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均依大陆法律判断——依大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成立。
同条例第 53 条规定:「夫妻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即婚后夫妻间扶养、财产制、继承等权利义务,适用台湾地区法律。
综合言之:
• 成立时间:婚姻在大陆依法登记时即告成立,效力追溯至大陆领证日;
• 台湾登记性质:属户籍「申登/补登记」,使婚姻在台湾产生登记与公示效力,并非重新缔结婚姻;
• 登记后效力:婚姻在台湾获完整承认,夫妻权利义务依台湾地区法律。
※ 因此,「先在大陆领证、后在台湾补登记」的两岸婚姻,其婚姻成立日以大陆领证日为准,登记只是让这段婚姻在台湾户籍上「落地」,用于后续依亲居留、定居及身份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