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 领 登 记
户 政 业 务 申 办 须 知
一、申请人
1. 认领人。
2. 被认领人:认领人不为申请时,以被认领人为申请人。
3. 利害关系人(无上列 1、2 申请人时)。
4. 受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经户政事务所核准者,得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
二、应备证件(均需正本)
1. 一般认领:生父母协同提出之认领同意书。如生父单独以认领书办理认领登记者,应提凭医疗机构或经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认可实验室开具载明受鉴定者双方之姓名并黏贴其正面照片且盖有骑缝章之 DNA 亲子鉴定证明文件。
2. 判决认领:法院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明书、调解笔录。
3. 抚育认领:生父抚育证明文件。
4. 认领人印章(或签名)、户口名簿、身份证及被认领人之户口名簿、最近 2 年内拍摄之符合规格相片 1 张或数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档日期在 1年内,经核对人貌相符,得免缴交相片或数位相片
5. 申请认领同时改从父姓者,应提子女从姓约定书。
6. 委托他人办理者,应检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印章(或签名)。
7. 认领在国外出生之被认领人,应检附被认领人之出生证明文件。
8. 被认领人之生母为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时,应同时检具生母受胎期间(指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第 302 日止之期间)之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9. 在台设有户籍之未成年子女经生父认领,或非本国籍未成年子女经生父认领并同时办理出生登记,经父母协议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者,须检附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约定书。
10. 应备证件在国外作成者。应备证件为外文者,应另检附认证之中文译本。
三、注意事项
1. 认领后,申请变更姓氏,未成年及成年后各以 1 次为限。
2. 生母于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子所生子女推定为该生母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婚生子女者,在生母、生母配偶或子女本人向法院提起否认之诉(相关资讯请至司法院全球资讯网查询)获胜诉确定判决之前,依法应登记为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俟判决确定该子女非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生父始得认领该子女。
3. 略
4. 经中国台湾法院裁判确定、调解或和解成立应为认领之案件未于法定期限申请,经户政事务所催告仍不申请者,依户籍法第 48 条之 2 规定,户政事务所应径为登记。
5. 依姓名相关规定,被认领、撤销认领得申请改名。
6. 认领登记依相关规定,须认领人(生父)与被认领人(非婚生子女)具亲子血缘关系,倘当事人间无亲子血缘关系,其认领登记因不符相关所定要件而自始无效,依相关规定,该项登记应为撤销。
7. 在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出生者,经生父认领后,申请在台设籍,请先向“移民署”申请发给定居证,凭办初设户籍登记(请参阅「初设户籍登记」申办须知)。
四、受理户政事务所
全国任一户政事务所。
「经中国台湾地区法院裁判确定、调解或和解成立之认领登记」得于户政网站线上申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