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婚姻中,大陆前夫/前妻所生子女能否赴台探亲?
北京陆台通 · 探亲居留 · 2026年9月
结论先说:能,但有前提。大陆配偶与台湾居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大陆前夫/前妻所生的子女(即台湾配偶的“继子女”,法律上称“前婚子女”)可以申请赴台探亲;一旦双方离婚,这一探亲资格即随之丧失。
核心结论
大陆前夫/前妻所生子女赴台探亲的资格,依附于大陆配偶“台湾居民的配偶”这一身份。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申请,离婚后不能申请。
在两岸婚姻中,不少大陆配偶是再婚,婚前已有子女。这些“前婚子女”与台湾配偶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因此他们能否赴台,关键在于大陆配偶当前的婚姻状态,而非子女与台湾配偶之间是否存在血亲关系。
法律依据
依台湾现行《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及其实施附表关于“短期探亲”的规定,大陆居民前婚子女及父母赴台探亲的前提,是大陆配偶仍为“台湾居民的配偶”。民政部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网对此有明确答复:如果大陆配偶已经离婚,即使其因取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而继续留在台湾,也因其身份已不再是“台湾居民的配偶”,前婚子女及父母随之丧失赴台探亲的前提条件,不能再申请。
关键区分:前婚子女 vs 亲生子女
这是最容易混淆、也最影响结果的一点,务必分清两类“子女”:
子女类型 | 与台湾配偶的关系 | 离婚后能否继续探亲 |
前婚子女(继子女) | 大陆配偶与大陆前夫/前妻所生,与台湾配偶无血缘关系 | 不能。资格依附于大陆配偶的婚姻身份,离婚即丧失 |
两岸婚姻亲生子女 | 两岸夫妻婚姻期间所生,是台湾配偶的一等直系血亲 | 可以。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仍可依“子女”身份申请 |
也就是说:如果孩子是台湾配偶的亲生骨肉,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孩子始终是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人士的“三亲等内血亲”,具备独立的探亲资格;而“前婚子女”只是继子女,其资格完全依附于两岸婚姻这一关系本身。
申请流程:大陆侧与台湾侧两步走
1. 先办台湾入台许可:由台湾方面(探亲对象或大陆配偶)向台湾移民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入台许可证”(探亲类),提交经海基会等机构查证、验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2. 再办大陆通行证及签注:持台湾签发的入台许可,向大陆户籍地相关部门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探亲”签注。
通常需要准备的材料
• 探亲申请书,并粘贴2年内拍摄的2寸白底彩色照片;
• 大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经海基会等机构查证、验证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 台湾签发的入台许可证(探亲类);
• 探亲对象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被探人为台湾居民的,附户口名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停留期限的一般规定
以短期探亲方式入台者,每次停留期间一般为2个月,并不得办理延期;一年内合计申请次数通常以3次为限。具体停留天数与次数,以台湾移民事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入台许可内容为准。
提醒:两岸出入境与探亲政策时有调整,个案情形(如子女是否未成年、是否取得台湾户籍、婚姻登记是否完备等)会影响具体办理结果。建议办理前先向相关机构核实最新规定。
